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海关通关与关税类 > 海关特殊监管区管理法规目录
    海关总署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公告(公告[2004]10号)
    发布时间:2004-06-26 06:00:00  来源:  浏览:2091次
    海关总署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
    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公告
     (2004年4月13日 公告[2004]1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3]81号),在外高桥港区设立外高桥保税区的物流园区(以下简称为保税物流园区),开展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税物流园区专门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二、保税物流园区享受保税区相关政策,在进出口税收方面,比照实行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园区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按实际状态征税;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本公告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