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天津新港海关和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6票4,4二氨基苯磺酰苯胺、1票4,4二氨基苯磺酰替苯胺,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9089990.90(进口关税税率5.5%,增值税税率17%),申报CIF总价共计人民币2979690元。经查,实货均为其他磺(酰)胺,应归入商品编号29359000.90(进口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7%)。当事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34862.2元。...
日期:2023-06-23 22:33:49 阅读:318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