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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银行履行加工贸易保函项下赔付责任时征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署税〔2000〕236号)
    发布时间:2000-06-22 06:00:00  来源:  浏览:2191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署税〔2000〕236号
    【发布日期】2000年5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5月17日
    【法律类别】海关关税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关于银行履行加工贸易
     保函项下赔付责任时征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17日 署税〔2000〕23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署税〔2000〕124号)第九条规定:“当企业发生走私违规或欠税等行为时,海关对企业欠缴的税款及缓税利息进行一次性强行扣划。……中国银行凭上述单证在海关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次日起、30日内(最后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顺延)履行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据此,对于中国银行在上述规定赔付的30日内(最后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顺延)履行赔付责任的,不再另行征收滞纳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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