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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履行加工贸易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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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银行履行加工贸易保函项下赔付责任时征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署税〔2000〕236号)
海关总署关于银行履行加工贸易 保函项下赔付责任时征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17日 署税〔2000〕236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署税〔2000〕124号)第九条规定:“当企业发生走私违规或欠税等行为时,海关对企业欠缴的税款及缓税利息进行一次性强行扣划。……中国银行凭上述单证在海关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次日起、30日内......
日期:2000-06-22 06:00:00 阅读:2217次 所属:海关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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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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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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