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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实行进口用途认定申报审核办法的通知(署税函[2002]537号)
    发布时间:2002-06-24 06:00:00  来源:  浏览:2676次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实行进口用途认定申报审核办法的通知(署税函[2002]537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2003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15个税目项下部分用于信息技术产品生产的商品,由2002年海关凭信息产业部出具的证明执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TA)税率,改为经海关对其用途进行核定后执行ITA税率。现将海关进行用途核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海关H883通关系统中,对进口15个税目项下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按其是否用于生产ITA产品拆分第9、10位海关附加编码以区别不同的执行税率。
      二、15个税目项下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的进口企业(单位)应在货物实际进口前至少15天,按海关要求如实填写《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简称《用途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3份,预先申报其用途,并报企业所在地海关关税部门备案。
      三、在每次货物实际进口前,进口企业应填制《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简称《用途认定证明》,见附件3),送企业所在地海关关税部门,关税部门应结合《用途申报表》所申报的内容,按《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解释》(见附件1的规定,对确认用于ITA产品生产的商品签发《用途认定证明》,该证明一次使用有效。
      四、15个税目项下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进口时,进口地海关应按减免税货物的联网核查办法,凭海关出具的《用途认定证明》执行ITA税率;不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海关,应于企业所在地海关进口。
      五、15个税目项下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在手册备案时仍按8位税则号列进行备案,计征台帐保证金,因故经批准内销的,在内销时应按本通知第二、三条有关规定办理;这些货物由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仓库时,不需填报《用途申报表》,对出区、出库销往境内的,应按本通知第二、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六、总署和所在地海关要对15个税目项下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的归类、进口数量、征税情况加强监控和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周内,将有关情况汇总报总署关税司和当地信息产业部门: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总署,并与当地信息产业部门联系沟通。

     

    海关总署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1.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解释
         2.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
         3.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附件1:     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解释


    ┌────┬──────────────────┬──────────────────────┐
    │ 税号 │  商品描述            │  用途解释                │
    ├────┼──────────────────┼──────────────────────┤
    │70200019│用于插入熔化和氧化炉内以制备半导体 │熔化和氧化炉仅指税目84178090或85141090―  │
    │    │晶片的石英反应管及夹持器      │85143000用于半导体生产的商品;所制备的半导体│
    │    │                  │晶片仅指税目3818项下的商品         │
    ├────┼──────────────────┼──────────────────────┤
    │84199090│半导体工业用化学蒸镀装置的零件   │半导体工业仅指生产税目3818、8541、8542项下商│
    │    │                  │品的工业                  │
    ├────┼──────────────────┼──────────────────────┤
    │84211990│半导体晶片加工用离心干燥器     │半导体晶片仅指税目3818项下的商品      │
    ├────┼──────────────────┼──────────────────────┤
    │84569910│生产和修复半导体材料掩模和光栅用的 │半导体材料掩模和光栅仅指税目9002项下的商品 │
    │    │聚焦离了束铣床           │                      │
    ├────┼──────────────────┼──────────────────────┤
    │84622110│用于弯曲、折叠和矫直半导体引脚的数控│半导体引脚仅指税目8541、8542项下的商品   │
    │    │机器                │                      │
    ├────┼──────────────────┼──────────────────────┤
    │84622910│用于弯曲、折叠和矫直半导体引脚的非数│半导体仅指品目8541、8542项下的商品     │
    │    │控机器               │                      │
    ├────┼──────────────────┼──────────────────────┤
    │85044090│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机器及组件、电讯设备│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机器及组件仅指税目8471项下 │
    │    │用的静止变流器:          │的商品;电讯设备仅指税目8517或8525项下的商 │
    │    │                  │品                     │
    ├────┼──────────────────┼──────────────────────┤
    │85143000│快速加热半导体晶片的设备      │半导体晶片仅指税目3818项下的商品      │
    ├────┼──────────────────┼──────────────────────┤
    │85181000│电讯用麦克风,频率范围在300赫兹到  │                      │
    │    │3.4千赫之间,直径不超过10毫米,高度│电讯设备仅指税目8517或8525项下的商品    │
    │    │不超过3毫米             │                      │
    ├────┼──────────────────┼──────────────────────┤
    │85184000│列入ITA的有线电话重复器(85178000)  │有线电话重复器仅指税目85178000下的某种商品 │
    │    │用的电器扩音器           │                      │
    ├────┼──────────────────┼──────────────────────┤
    │85189000│列入ITA的有线电话重复器(85178000)  │有线电话重复器仅指税目85178000下的某种商品 │
    │    │用的电器扩音器的零件        │                      │
    ├────┼──────────────────┼──────────────────────┤
    │85279090│用于呼叫、提不和寻呼的便携式接收器 │                      │
    ├────┼──────────────────┼──────────────────────┤
    │85291090│无线电话电报装置的天线       │无线电话电报装置仅指税目852510或852520项下 │
    │    │                  │的商品                   │
    ├────┼──────────────────┼──────────────────────┤
    │85299090│发送设备零件,但带有数字式静像视频摄│发送设备仅指税目852510或852520项下的商品  │
    │    │录机接收装置的专用广播、电视发送设备│                      │
    │    │零件除外              │                      │
    ├────┼──────────────────┼──────────────────────┤
    │90309000│用于检测半导体晶片及器件的仪器的零 │半导体晶片及器件仅指税目3818、8541或8542项 │
    │    │件和附件              │下的商品                  │
    └────┴──────────────────┴──────────────────────┘

    附件2:  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


      编号:

    ┌────────┬─────────────────────────────────┐
    │  申请单位  │                                 │
    ├────────┼─────────────────────────────────┤
    │  进口单位  │                                 │
    ├────────┼─────────────────────────────────┤
    │  使用单位  │                                 │
    ├────────┼─────────────────────────────────┤
    │  商品名称  │                                 │
    │  (中、英)  │                                 │
    ├────────┼──────────────┬─────┬────────────┤
    │  税  目  │              │ 进口口岸│            │
    ├────────┼──────────────┼─────┼────────────┤
    │  进口数量  │              │ 进口金额│            │
    ├────────┴──────────────┴─────┴────────────┤
    │商品详细描述(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用途等):                  │
    ├──────────────────────────────────────────┤
    │用于生产的产品:                                  │
    ├────────┬─────────────────────────────────┤
    │  产品名称  │                                 │
    ├────────┼─────────────────────────────────┤
    │  型  号  │                                 │
    ├────────┼─────────────────────────────────┤
    │  规  格  │                                 │
    ├────────┼─────────────────────────────────┤
    │  用  途  │                                 │
    ├────────┼──────────────┬─────┬────────────┤
    │  成品数量  │              │单位产品的│            │
    │        │              │ 耗量  │            │
    └────────┴──────────────┴─────┴────────────┘

    附件3:     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编号:


    ┌─────────────┬───────────────┬──────────────────────┐
    │申请单位:        │征免性质代码:        │审批依据:                 │
    ├─────────────┼───────────────┴──────────────────────┤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          至  年 月 日止               │
    ├─────────────┼──────────────────────────────────────┤
    │到货口岸:        │合同号:                                  │
    ├───┬───┬─────┼───┬───┬───┬───┬───┬──────────────────┤
    │ 序号 │ 货名 │  规格  │ 税号 │ 数量 │ 单位 │ 金额 │ 币制 │       征免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关税│ 代征税│   其他     │
    ├───┼───┼─────┼───┼───┼───┼───┼───┼───┼────┼─────────┤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备注   │                                            │
    ├───────┼─────────────┬──────────────────────────────┤
    │审批海关签章:│核放海关批注:      │注意事项:                         │
    │       │             │1.本表使用一次有效。如同一合同货物分口岸进口,应分别填写。 │
    │       │             │一份合同内货物分批到货的,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期分填此│
    │       │             │表。                            │
    │       │             │2.表中“征免性质/代码”栏应按海关H883规范要求正确填写。  │
    │       │             │3.“审批依据”栏应填写所依据的《用途申报表》的编号。    │
    │       │             │4.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交验本表,复印件无效。         │
    │负责人:   │负责人:         │5.本表限当年使用,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逾期应向原审批  │
    │       │             │海关申请延期或退单。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经批准进口的货物如拟移作他用、转让或出售,原申请单位应事 │
    │       │             │先报请原批准海关核准,并应按规定补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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