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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予以调整
    发布时间:2003-06-25 06:00:00  来源:  浏览:218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84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4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详见200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就调整情况及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进口税则的部分税目,进口税则的税目总数由2003年的7445个增加到7475个。

      二、降低进口税则中241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算术平均税率)由11%下降至10.4%;进口税则普通税率不变。

      三、继续对感光材料、冻鸡产品等51个税目的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征收方式。

      四、继续对小麦、豆油、食糖等10种农产品和磷酸二铵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糖的关税配额税率由20%下调至15%,其他维持不变。

      五、出口税则的商品税目及税率不变,为避免产生歧义,个别税目条文增加了商品注释。

      六、2004年对209项商品实行进口最惠国暂定税率,对24个税目商品实行出口暂定税率。

      七、对部分商品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
      (一)在《曼谷协定》框架下,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五国的902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
      在此框架下,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20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对原产于东盟9国(越南、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缅甸、老挝、柬埔寨)的若干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税率(各国的商品范围和税率不尽相同,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安排已并入其中)。
      在此框架下,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若干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税目分别为238、330和131个。
      (三)根据《中国-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上述《曼谷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商品。
      (四)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2004年首批适用该《安排》项下税率商品税目为374个。
      (五)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2004年首批适用该《安排》项下税率商品税目为311个。

      八、对12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这些税目的商品是否适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TA)税率,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第39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九、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当某种进口货物同时适用于特惠税率、协定税率、最惠国税率中一种以上税率形式时,税率从低执行;当某种进口货物同时适用于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中一种以上税率形式时,税率从低执行;当某种进口货物同时适用于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和最惠国税率时,优先执行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
      执行国家有关进出口关税减征政策时,首先应当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有关税目的减征税率,然后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将这一税率与同一税目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税率从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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