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0号  实施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后仍在执行的部分反倾销措施的公告中涉及商品编码的调整事宜
发布时间/2007-01-05 09:28:00   浏览/1902次   打印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0号
 
        近年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先后裁决了几十起反倾销案件,海关总署根据税委会的决定相应发布了一系列执行反倾销措施的公告(以下简称反倾销公告)。在上述部分反倾销公告中,对应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货物申报问题,除列明了相关货物的税则号列外,还具体列明了应当填报的10位数商品编码。由于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的税目设置及其相应的税则号列与2006年版《税则》相比有较大的变化,因此,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应填报的商品编码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其中涉及到有关反倾销公告中规定应填报的商品编码。为此,现就正在执行的反倾销措施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进口经营单位进口本公告附件所列属于应征收反倾销税的货物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列明的调整后的商品编码进行申报。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应归入与本公告附件所列货物同一税则号列但不属于应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货物时,应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填报商品编码。
        三、对本公告附件所列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反倾销公告中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征收反倾销税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调整对照表
 

部分征收反倾销税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调整对照表

序号

征收反倾销税货物

公告号

调整前商品编码

调整后商品编码

1

铜版纸

海关总署2003年第48

4810130010

4810130001

4810140010

4810140001

4810190010

4810190001

2

聚氯乙烯纯粉

海关总署2003年第56

3904100010

3904100001

3

乙醇胺

海关总署2004年第36

2922110010

2922110001

2922120010

2922120001

4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海关总署2004年第47

9001100011

9001100001

5

二甲基环体硅氧烷

海关总署2006年第3

海关总署2006年第5

2931000050

2931000001

3824909040

3824909004

6

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

海关总署2006年第23

2934999040

2934999001

3824909050

3824909005

7

未经增强或改性的PBT树脂

海关总署2006年第41

3907990010

3907991001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