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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2号公告  关于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新规定正式实施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06-06-28 06:00:00  来源:  浏览:2111次

              注: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关于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新规定正式实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传入,按照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标准,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1号、32号公告,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进行了调整,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定要求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检疫除害处理,并加贴国际植物保护组织(IPPC)专用标识。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新规定的实施工作,减小对贸易的影响,现就新规定实施初期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可以按以下措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已加贴IPPC专用标识的,按规定进行抽查。经抽查检疫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或销毁处理。
    二、对发现加贴的标识不符合IPPC式样,经抽查未检出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检出活的有害生物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或销毁处理。
    三、对无IPPC专用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要向进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发出违规通知,并对木质包装进行查验。未检出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检出活的有害生物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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