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类 > 进境检疫法规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 2008年第127号 防止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
    发布时间:2008-12-04 09:20:00  来源:  浏览:1727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联合公告 2008年第127 

     

    20081110日,泰国农业与合作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20081027日,泰国素可泰府(SUKHOTHAI)发生1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泰国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泰国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20081027日(含1027日)后启运的来自泰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20081027日前启运的来自泰国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泰国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泰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来自泰国的非法入境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