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与中国银行等五家银行签订联网业务合作协议的通知
署监发〔2002〕269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加速电子海关建设,简化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五家银行)的总行,于2002年8月19日、9月6日正式签订了海关与五家银行间开展联网业务的合作协议。协议的签署标志着海关与五家银行间今后将依照协议的约定进行联网业务运作,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开办进出口税款和行政性收费等网上支付业务。现将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关要积极支持和拓展海关与五家银行间利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的运行平台进行电子数据交换、身份认证和数字签名交叉验核等服务,加强与五家银行所属分行的协作,共同为企业提供安全、便捷的网上支付业务服务。
二、海关与五家银行网上支付项目的实施应遵照“先试点、后逐步扩大试行”的原则进行。根据总署统一安排开展网上支付项目试行的海关,要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网上支付项目管理规定〉、〈网上支付作业操作规范〉、〈网上支付项目合作协议〉、〈网上支付税费服务协议〉的通知》(署监发〔2002〕146号)执行并在项目正式运行前对外公告。
三、实施中遇到的业务问题,总署由监管司负责协调,直属海关由通关部门负责协调;技术问题由各关技术部门联系总署科技司、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解决。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200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