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对装运走私货物的集装箱的处理意见的批复
署调函〔2001〕24号
拱北海关:
你关《关于对装运走私货物的集装箱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拱关调〔2001〕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经过改装、专门用于走私的集装箱可按藏匿走私货物的特制设备予以没收。
二、对于从非设关地走私,且船舶或车辆不属于合法国际运输船舶或车辆的,可将装运走私货物的集装箱视为走私货物予以没收。
三、对于在设关地或非设关地走私但船舶或车辆属于合法国际运输船舶或车辆的,不宜将运走私货物的集装箱认定为走私货物或专门用于走私的工具,应予以发还。但运输工具已被认定为多次用于走私的,其所载集装箱应连同运输工具一并没收。
请你关按上述规定对在扣集装箱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200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