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加强保税区转口香烟管理的通知
署监〔1996〕609号
上海、天津、大连、青岛、福州、厦门、南京、黄埔、汕头、九龙、海口、宁波海关:
为了规范保税区海关对转口香烟的做法,加强对转口香烟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保税区内企业经营香烟转口,香烟运入保税区必须按规定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正式合同、发票和海运提单等单证向保税区海关申报。经审核无误后,海关在海运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章,并开具监管联系单,做关封交口岸海关凭以核对。有关企业必须在海关核定的时间内将香烟运入保税区。
二、转口香烟自保税区内复出境时,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向保税区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随附正式合同,并提供外代公司装货单。海关派双人监管装箱并施加封志,开具监管联系单随货带交口岸海关;由口岸海关双人核对封志,监管上船。并在船舶离港后及时将联系单回执联签章寄送保税区海关销案。
三、各保税区海关应严格执行海关总署对转口香烟的有关规定,即:不准将香烟转口至港、澳、台地区。对转口到港、澳、台以外国家的,必须通过外代公司配载国际航行船舶,采用集装箱运输出境。对数量较大的转口香烟,由海关对香烟的进、出境运输、仓储、装船等进行跟踪调查。
四、各保税区海关要加强对保税区转口香烟的监管,并对从事转口香烟的保税区内企业进行重点稽查。
五、各关的内部作业单据或申请表不得给企业留存,以免企业提供给香港当局海关凭以发货。
海关总署
199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