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 停止保税区、保税油库成品油转口业务的通知
署监〔1998〕238号
注:此规定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7号 关于废止文件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今年以来,受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下跌的影响,成品油走私日益猖獗,国内生产经营企业受到严重的冲击。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十分重视,专门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加强成品油进口管理,严厉打击走私,停止保税区、保税油库成品油转口业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进一步整顿成品油进口秩序,规范保税区、保税油库成口油转口业务,现决定:自1998年5月20日起,停止保税区、保税油库的成品油转口业务。
请各有关单位接本通知后,立即将通知精神对外公告。有关企业必须在1998年5月20日之前,办结全部成品油转口手续。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
199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