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及代码
署通〔2000〕84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第十一条规定: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如涉及进口配额、特定或登记的产品,免予办理配额、许可证、登记或进口证明。而现行海关监管方式“加工贸易设备”(代码0420)既包括作价设备,也包括不作价设备,其中作价设备需提交上述许可证件。
为保证不作价设备正常通关,提高计算机系统提示的准确性,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320,简称“不作价设备”,全称“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二、保留海关监方式代码0420,简称“加工贸易设备”,指除上述“不作价设备”以外的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设备。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海关及时对外公告,系统参数库维护通知另行下发。
附件:海关公告稿
海关总署 2000年12月26日
附件
公 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海关监管方式及代码对照表”进行局部调整: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320,简称“不作价设备”,全称“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二、保留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420,简称“加工贸易设备”,指除上述“不作价设备”以外的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设备。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2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