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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及代码  署通〔2000〕841号
    发布时间:2000-12-26 14:16:43  来源:  浏览:2555次

    海关总署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及代码

    署通〔2000841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第十一条规定: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如涉及进口配额、特定或登记的产品,免予办理配额、许可证、登记或进口证明。而现行海关监管方式“加工贸易设备”(代码0420)既包括作价设备,也包括不作价设备,其中作价设备需提交上述许可证件。

        为保证不作价设备正常通关,提高计算机系统提示的准确性,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320,简称“不作价设备”,全称“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二、保留海关监方式代码0420,简称“加工贸易设备”,指除上述“不作价设备”以外的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设备。

        本通知自200111日起执行,请各海关及时对外公告,系统参数库维护通知另行下发。

       附件:海关公告稿

                                    海关总署 20001226

    附件

     

        接海关总署通知,自200111日起,对“海关监管方式及代码对照表”进行局部调整: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320,简称“不作价设备”,全称“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二、保留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420,简称“加工贸易设备”,指除上述“不作价设备”以外的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设备。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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