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中国银行 印发《保证金台账“实转”联系配合办法(暂行)》的通知
署税〔1999〕34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海关总署和中国银行制定了《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保证金台账“实转”联系配合办法(暂行)》和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变更联系单、核销联系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保证金台账“实转”联系配合办法(暂行)
附件2 联系单(略)
海关总署
中国银行
1999年5月13日
附件1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保证金台账“实转”联系配合办法
根据国办发〔1999〕3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加强海关与中国银行的联系配合,做好台账“实转”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台账保证金账户设立
加工贸易企业向中国银行递交由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时,中国银行在海关账户下为企业设立账户,并按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注明的金额收取保证金后,出具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
二、手册台账变更
6月1日前的台账手册和6月1日后“空转”手册变更后需要实行台账保证金“实转”的手册,中国银行根据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内容办理台账变更手续。
对6月1日前的台账手册变更后不需要实行“实转”的,仍按原办法办理。
三、对账
(一)实时对账。“实转”手册建账后,海关根据保证金台账备案“底账”核对企业递交的由中国银行签发的《保证金台账开设通知书》和“密押”号码。
“空转”手册可不进行“实时对账”。
(二)每日对账。中国银行每个营业日结束后(或下一个营业日开始时)打印当日或上日保证金征退清单,派专人或通过专门渠道传递至海关进行对账。
(三)每月对账。中国银行每月月初打印出上两月台账开设、变更、核销和保证金征退清单,派专人或通过专门渠道传递至海关进行对账。
四、台账保证金转税
(一)经批准内销的保税料件的税款按一般征税缴款书形式缴纳的,不能从台账保证金账户内划转,由企业直接向银行缴纳。办理台账保证金转税手续的,中国银行根据企业送交由海关签发的注有“台账保证金转税专用”和台账编号字样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从相应账户把对应该笔台账的保证金划转“中央金库”,其相应的缓税利息不能从台账保证金账户内划转,由企业直接向银行缴纳。
(二)已征收台账保证金的企业,发生走私违规行为需追缴税款及缓税利息时,海关向中国银行开具扣款通知书及海关专用缴款书,由中国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将对应该笔台账的保证金及利息一次性划转“中央金库”。
(三)对海关开出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税款金额大于对应台账本金金额的,或海关专用缴款书(缓税利息部分)金额大于对应台账保证金利息的,由中国银行在缴款书上签注后退单,海关重新签发缴款书。
五、台账保证金的退还
(一)企业凭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向中国银行办理保证金及利息的退还手续。
(二)中国银行核对企业送交的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和“密押”号无误后退还台账保证金及利息,同时签发中国银行台账销账通知单。
六、本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