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明确《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
署厅发〔2002〕75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的通知》(署厅发〔2001〕29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执行以后,部分海关请求就实行便捷通关的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如何适用简化、便捷的加工贸易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为规范做法,统一操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项“对于列名企业……暂以手工控制方式……”中的“列名企业”是指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试点企业。
二、《通知》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的便捷措施只适用于已开展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试点的列名企业,对于尚未开展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试点的列名企业适用便捷的加工贸易管理办法问题,总署将在联网监管扩大试点及大手册管理试点工作中统一部署,在此之前,各关不得自行扩大适用范围。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20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