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海关通关与关税类 > 海关通关与关税法规综合目录
    海关总署  对重点敏感商品加强查验和审价   [署监〔1997〕643号]
    发布时间:1997-09-04 17:14:55  来源:  浏览:3070次

    海关总署  对重点敏感商品加强查验和审价

    署监〔1997643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年来,一些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通过货运渠道,采用低报数量和价格等手段,大量走私进口国内外差价大、税率高的重点敏感商品,致使国家税收流失,冲击了国内市场,扰乱了正常经营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敏感商品的监管,有力打击低报数量和价格的不法行为,各关要在落实总署有关文件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审单、查验和审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进口货物有关单证的审核工作

        1.对进口的重点敏感商品,必须认真审核配额、许可证、合同、发票、舱单等有关单证,确保与报关单相符,各单证内容相同一致。

        2.认真核对进口货物的规格和数量,严格核实舱单,证实运输工具载有与申报相符的有关货物,方可办理验放手续。

        3.加强对单证的审核分析,通过对进口货物的申报单证相关数据的分析,从体积、重量、数量、价格、包装方式、集装箱容积及重量、运输方式、货源、物流、舱单、转关、退关、商品的敏感程度、税赋、市场等各种因素,判定其敏感程度,为发现疑点及实施查验提供线索和决策依据,确定查验方式。

        4.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理货部门的协作,海关应协调明确理货人员监卸货物,核对数量及规格,并验理货部门正式单证验放货物。

        二、加强对进口重点敏感商品的实际查验工作

        1.根据当前进口环节低报数量和价格十分突出的实际状况,对进口重点敏感商品要在确保查验针对性和准确性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查验率,加强实际查验,同时要防止和避免四面出击,简单行事。

        2.各关查验部门要加强调研,强化综合分析,及时确定本关查验重点、查验方式、查验要求,做好查验记录。

        下列情况要进行实际查验:进口量大且税率高的重点敏感商品;机电产品整机及可能具备整机特征的散件;汽车、摩托车散件及零配件;限制、敏感的化工产品及废旧货物;申报进口货物在品名、规范、型号等方面含糊不清的;口岸首次进境的新品种、新产品;总署规定的特定时期的重点敏感商品;本关区重点货物及有疑点、情报或审单部门提示应进行查验的;其他业务部门提出查验要求的。

        3.各关可根据需要建立机动查验小分队,对经单证查验方式放行的货物进行突击抽查,也可对已经一般性查验的货物进行复查。

        4.为了保证按进口货物实际状况征税,征税部门在审单时,应根据需要提出具体查验要求,由监管部门按征税部门提出的要求对有关货物进行查验,并作详细查验记录,以满足征税工作的需要。因监管部门人员、技术等原因单独查验有困难时,征税部门应派人会同监管部门共同查验。进口的非重点敏感商品,申报清楚明确,监管部门不需要进行查验,而征税部门为归类、审价等工作需要进行实际查验的,经批准可由征税部门派人进行查验。为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关应尽快制定联合查验联系配合办法。有关联系配合办法请于831日前报总署监管司、关税司备案。

        5.对已放行的进口货物,事后获得情报线索或有疑问的,可由稽查部门深入企业核查有关账册、单证,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原产地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重点、敏感进口商品的审价工作

        1.各关在继续抓好参考价格管理商品审价的同时,应结合本关区实际着力抓好参考价管理的非重点、敏感进口商品的审价工作。可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及时确定和调整本关区重点审价商品范围。

        2.对于有伪瞒报价格嫌疑但进口时又难定完税价格的重点、敏感商品,应按有关规定切实开展具保跟踪审价工作。对于证据确凿的伪瞒报价格案件,应严格依法处罚。

        3.在对非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特区“先征后返”进口货物、三资企业免税额度内进口货物)实施统一审价的工作中,应集中力量抓重点敏感商品,并应加强保税、货管、稽查、关税等业务部门的配合,逐步深入开展非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审价。

        四、各业务部门要加强联系配合,对重点敏感商品、各行业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总署领导批示的问题要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确实维护正常的进口秩序,保证国家税收。

        五、对海关审单、审价、查验中发现的申报不实、少报数量、低报价格进口的违法行为,要查明原因,依法严肃处理,坚决打击低报、伪报进口商品数量或价格的违法活动。

        以上,请各关研究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信息。

                                                     海关总署

                                                    199794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