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外交部驻外机构供应处扩大供应对象等有关事宜
署监〔1997〕71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经国务院批准,外交部驻外机构供应处在原有供应对象基础上,增加华侨、台胞等中国籍旅客和外籍华人,并可向供应对象销售征税外汇商品。具体监管办法及征税限量,请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原中国晓峰技术设备公司外汇商品业务已基本并入外交部驻外机构供应处,国务院同意该供应处按原批准晓峰公司的经营品种、范围和供应对象经营国产品。请各关按照我署《关于中国晓峰技术设备公司向劳务人员销售免税国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二〔1993〕225号)、《关于海关对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向劳务人员销售免税国产品监管验放问题的通知》(署监二〔1991〕939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免税国产品监管验放问题的补充通知》(署监〔1996〕838号)办理对外交部驻外机构供应处经营国产品的监管验放手续。
附件1 关于中国晓峰技术设备公司向劳务人员销售免税国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 关于海关对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向劳务人员销售免税国产品监管验放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1997年9月29日
附件1
关于中国晓峰技术设备公司向劳务人员销售免税国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二〔1993〕225号
北京、广州、拱北、南京、武汉、青岛海关:
中国晓峰技术设备公司是国务院批准经营免税外汇商品的单位。现国务院办公厅又批准该公司在原业务基础上开展向出国劳务人员销售国产名优产品的业务,对供货企业生产的产品进口必要的关键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产品税)。该公司拟暂经营的免税国产品为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摩托车、空调器。有关供应范围、验放尺度、监管验放方式等事宜,请你关比照署监二〔1991〕939号文的规定办理,并请做好关际之间的联系配合工作。
海关总署
1993年2月6日
附件2
关于海关对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向劳务人员销售免税国产品监管验放问题的通知
署监二〔1991〕939号
广东分署,北京、广州、福州、上海、哈尔滨、武汉、南京、青岛、郑州、天津、九龙、拱北、重庆、长春、成都、西安、沈阳、南昌海关:
由于1989年调整出国人员携带国家限制进口重点管理物品的规定,我出国劳务人员免税指标相对减少,手头上富余一部分外汇,为吸引他们把外汇花在国内,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拟提供一些名优国产品销售。国务院办公厅已批准对这些产品所含进口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及增值税,以适当降低售价,增强产品的吸引力。现就有关监管和验放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拟经营的免税国产品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录像机、空调器、照相机、缝纫机、自行车八种。凡出国劳务人员(含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援外(经援、军援、医疗队)人员在外时间每满半年(180天),可免税在前六种内选购两种,并不受品种重复限制,后两种可在自用合理数量内购买。
二、对为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供货的生产企业所需进口的零部件,海关凭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批件、有关进口合同、购销协议,比照进料加工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按保税工厂规定进行监管、核销。经加工的成品,属海关监管货物,由海关按转关运输货物规定监管存入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的保税仓库。有关企业凭转关运输货物的回执和指运地海关出具的入库证明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存入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保税仓库的成品,海关按照进口免税外汇商品的有关规定监管。
三、免税国产品的验放手续,海关比照对进口免税外汇商品的办法办理,批注时应在申报单或“登记证”上写明“国产”字样,以示区别,并在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印制的免税国产品专用货券上加盖印章放行。
向我劳务、援外人员销售免税国产品是项新的工作,海关监管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署。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199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