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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进一步加强对远洋船员外汇商品服务部管理  [署监〔1998〕257号]
    发布时间:1998-05-11 17:31:11  来源:  浏览:2291次

    海关总署  进一步加强对远洋船员外汇商品服务部管理

    署监〔1998257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远洋(集团)总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对远洋船员外汇商品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免税外汇商品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中远总公司向海关总署申请设立服务部的文件应包括设立服务部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经营单位的名称、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单位及监管库地址等情况。主管海关要对申办服务部的业务需求情况和设立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步审批意见。

        二、服务部的经营单位必须是国营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经批准的服务部不得擅自转让、转包给其他企业经营,不得自行另设分部。撤消服务部、更换原经营单位或设立分部等,必须由中远总公司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服务部经营范围和品种要以总署批准为限。

        三、各服务部的免税品销售业务必须在本服务部(包括仓库)内进行,不得异地流动销售,并要严格执行由享受免税待遇的人员持本人护照等有效证件,办理海关手续及购货手续的规定。对持多份证件集体购买的,海关不予受理。各服务部要加强与海关的配合,协助海关做好监管工作。

        四、服务部的进货必须由中远总公司统一负责。各地服务部应在中远总公司对外签约前将订货计划首先报主管海关核准。经海关核准进口的免税品进口报关时,要统一使用加盖有中远总公司报关专用章的报关单并提供盖有中远总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正本(如因特殊情况提供正本有困难的,可先凭传真件或副本报关,后在规定时间内补交正本),地方服务部不得私自进货。

        五、免税品转关要严格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要到位,不得中途拆卸、处理货物。起运地和指运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抓好转关核销。

        请各关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本关区内的远洋船员外汇商品服务部进行一次清理整顿,进一步加强管理。对需要停业整顿和因走私违法需要取消经营资格的,要及时向总署上报。请各关将清理整顿情况于5月底以前报送海关总署监管司。

                          海关总署

                            199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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