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加强出口报关管理
署监〔1998〕354号
注:此文件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决定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据有关部门反映,目前出口管理工作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一些企业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有关出口货物未实际运至海关监管区或海关指定的监管地点,出现脱离海关监管的情况;二是个别企业无货先报关出口,造成出口报关4、5个月以后有关货物才实际离境。为进一步规范出口报关管理,切实加强出口货物的实际监管,根据《海关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特通知如下:
一、企业出口报关时,海关应查明有关出口货物是否已实际运抵海关监管区或海关指定的监管地点,否则,海关不得接受其出口报关。对企业谎报出口货物已运抵海关监管区或海关指定监管地点,关员接受其无货申报的,除对有关企业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七)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外, 还应追究有关关员的行政责任。
二、各关对关区出口报关管理情况,要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存在不规范的地方,立即整改,坚决杜绝接受无货申报出口情事的发生。
三、以上请各关遵照执行,并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
海关总署
199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