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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办公厅 印发《“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试行)》 署办厅〔2001〕49号
    发布时间:2001-02-16 14:27:52  来源:  浏览:2410次

    海关总署办公厅 印发《“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试行)》

    署办厅〔200149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出口单位和援助物资(3511)、无偿军援(3611)、其他贸易(9739)、其他(9900)、对台小额(4039)监管方式出口的货物,如果相关单位无法联网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目前暂由系统控制进入人工审单,由接单业务现场按原规定办理核销单验核签章。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后另行通知。

        二、以下出口货物报关时不需验核“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单填制时无需填写核销单号,由H883系统审单程序径予通过:[1]

        (一)保税区内企业用“备案清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经营单位代码中第5位市内经济区划代码为“4”的;

         (二)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用“备案清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经营单位代码中第5位市内区经济划代码为“5”的;

        (三)监管方式“直接退运”(4500)的;

        (四)新疆棉(9952.0100)和内地棉(9952.0200)进入以出顶进监管库的。

        三、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及改进、完善操作规程的建议,请及时向总署通关管理司反映。[2]

      附件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试行)

                                                 2001216

    附件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单联网核查作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凡出口货物发货人或报关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填具“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验放手续时,应对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与电子底账的一致性逐票进行联网核查,并严格按照“一张核销单对应一份报关单”的原则办理。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各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通过电信公共网络传输到海关总署,海关总署H883系统将根据出口企业预先申报备案的报关口岸将数据分发到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海关应按规定及时接收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保证各业务现场联网核查。

        第四条  出口收汇核销单联网核查分自动核查和人工核查两种方式。

        (一)自动核查:海关接受出口企业采用电子方式申报后,H883系统自动对报关单数据与核销单电子底账相应内容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结果作出“接受申报”或“退单”决定。

        自动核查由审单程序完成,不需人工干预。

        (二)人工核查:海关关员通过电信公共网络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采用人工方式对核销单与电子底账相应内容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在自动核查程序未正式运行或出现异常的情况下,采取人工核查方式进行,以保障通关渠道的畅通。

        第五条  出口收汇核销单联网核查工作由各海关出口接单业务现场承担,出口接单业务现场应设立核查岗位,岗位关员凭授权的“中国电子口岸”政务IC卡进行操作。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联网核查核销单,核查岗位关员均要负责对报关单、核销单纸质单证与电子数据“单单相符”、“单机相符”的审核,防止纸质报关单相关内容与核销单不符或与电子数据不符的情况发生。

          第六条  人工核查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验核操作。

        核查岗位关员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点击菜单中“核销单验核”,进入核销单验核界面。录入出口企业IC卡条形码号或核销单号后点击“确认”,将屏幕显示的核销单底账数据与纸质核销单进行核对。要求纸质核销单核销单号、出口单位名称、出口口岸三项,必须与电子数据一致,才准通过。通过后,点击“验核通过”,结束验核操作;验核未通过的,退出验核系统,将纸质报关单证退回修改。

        第七条  部分退关处理步骤。

        通关过程中,出口企业提出部分退关申请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负责报关单修改岗位关员对报关单电子数据相应内容进行修改,不需对已验核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底账进行处理。

        第八条  全额退关处理步骤。

        通关过程中,出口企业提出全额退关申请的,经审批同意后,按自动核查和人工核查方式作“反核处理”或“退关处理”。“反核处理”的核销单可以再次使用,“退关处理”的核销单不可以再次使用。

        (一)自动核查方式下,由负责报关单修改岗位关员删除原报关单电子数据,程序将自动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底账进行“反核处理”或“退关处理”;

        (二)人工核查方式下,由核查岗位关员删除原报关单电子数据,海关未对该报关单作“单证放行”处理的,作“反核处理”,已对该报关单作了“单证放行”处理的,作“退关处理”。

        第九条  “反核处理”的操作。

        核查岗位关员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点击菜单中“反核处理”,进入核销单反核界面。录入企业IC卡条形码号或核销单号后点击“确认”,查找出对应核销单后,点击“反核处理”,完成操作。

        第十条  “退关处理”的操作。

        核查岗位关员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点击“退关处理”,进入核销单退关处理界面。录入企业IC卡条形码号或核销单号后点击“确认”,查找出对应核销单后,点击“退关处理”,完成操作。

        第十一条  其他原因删除报关单的处理。

        通关过程中,海关已对报关单作“单证放行”处理后,出口企业因其他原因提出删除该报关单申请的,经审批同意后,按本规程第九条办理。

        第十二条  临时出口单位出口货物暂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单联网核查,仍按原规定办理。对临时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联网核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海关总署通关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2001218日起实施。

    [1] 相关操作已纳入H2000海关通关管理系统。

    [2] 相应职能归入海关总署监管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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