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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  署厅传〔2001〕45号
    发布时间:2001-07-27 14:25:16  来源:  浏览:2173次

    海关总署  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

    署厅传〔200145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汇发 2001102 )下发后,各地海关与外汇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按照文件要求,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逐步推行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系统工作,使前期的试运行工作得到顺利开展,取得良好效果。根据试点工作情况,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按照《通知》规定精神,自81日开始,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届时原旧版核销单一律停止使用,正式启用新版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及收汇核销业务。

        为了进一步做好正式运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要继续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推行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认真落实国务院明传电报(国办明电〔200112号)通知的各项要求,对于前期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要采取措施认真予以改进,确保运行工作顺利进行。

        二、自81日起海关不再接受使用无“条形码”、无电子底账的旧版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一律凭有“条形码”、有电子底账的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

        三、为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各海关应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审核报关单,要求企业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申报成交方式和成交总价、运费、保费或杂费。

        四、各海关要严格执行《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办厅〔200149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署办发〔200153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按操作规程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纸面内容和电子数据进行联网核注核销。对外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后,及时将报关单数据上报总署。凡未按规定操作而造成企业无法办理外汇核销的,总署将通报批评并责令解决。

        五、各海关要继续建立健全通关过程中值班及热线服务制度,确保热线电话值班,负责解决和解答企业提出的问题,保障企业的正常通关,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凡企业反映不能在网上申领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外汇局反映不能网上登记核销单电子底账、下载数据的应予及时检查原因,排除故障,积极给予解决,本关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海关总署通关值班热线,电话:010-65195656

        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汇发〔2001120号)规定,于81日起将在海关计算机报关逻辑检控表中相应调整控制条件,各海关技术部门要注意下载和安装。

        七、署办厅〔200149号文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署办发〔200153号文件(三)中123款有关验凭核销单处理的规定,因汇发〔2001120号文件已进一步修改、细化和明确,该部分内容予以废止。

        以上请遵照执行。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内容,应予对外公告。

                                                   200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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