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外经贸部1988年第416号[署监〔1998〕416号] 加强对各种汽车关键件、零配件进口管理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目前利用拆解、割顶等方式进口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配件逃避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和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突出。为加强对进口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配件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各种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配件,要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发布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1993年第1号令)、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印发〈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经贸〔1993〕563号)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的通知》(国经贸〔1993〕565号)以及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字第329号)规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1998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机〔1998〕3号)中《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管理,必须分别凭有效进口配额证明及许可证和登记证明验放。对汽车底盘、驱动桥、车身进口管理,按《关于进口汽车底盘、驱动桥、车身实行登记问题的通知》(国经贸机〔1995〕894号)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放行切割后的车身、车架、车门、驾驶室等部件。
二、对将汽车进行拆解、割顶、截尾等人为造成车身残缺,以零配件名义申报进口的,应严格按《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汽车关键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一〔1992〕1277号)规定办理。目前,国家机电管理部门已不再签发维修用汽车车身配额,外经贸部也不再签发维修用汽车车身进口许可证。因此,应一律不准放行。
三、自1998年8月1日起,经批准并领有合法单证进口维修用汽车发动机、车架、前后盖、车门、驾驶室(不包括其他汽车零配件)的,只限于从国家指定的6个汽车进口口岸进口(不包括阿拉山口口岸),其他口岸未经批准一律不准进口。其他汽车零配件的进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对进口汽车及关键件、汽车零配件,海关必需加强单证审核,务必逐批(箱)进行查验,并认真做好查验记录,切实做到单货相符。为了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加速汽车国产化进程,对国家汽车生产定点厂进口汽车关键件、汽车零配件,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有关海关应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五、各关在进口货物监管中,要强化查验力度,通过接受申报、审单、查验环节注意查处伪报、夹藏等走私、违规情事,并严格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各级领导要加强管理,严格执法,杜绝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情况。
六、各关必须注意掌握各种汽车关键件、零配件进口的动向,强化查私意识,发现割顶汽车的各种线索,及时向总署报告。
以上请遵照执行,并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公布。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署。
海关总署 外经贸部
1998年7月16日
附件
公 告
根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各种汽车关键件、零配件进口管理的紧急通知》,从8月1日起,进口维修用汽车车身的部件(指车架、前后盖、车门、驾驶室,不包括其他汽车零配件),只限于国家指定的6个整车进口口岸(即大连、天津、上海、黄埔、深圳皇岗、满洲里口岸),其他口岸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口。
其他汽车零配件的进口和国家汽车生产定点厂汽车关键件、零配件的进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1998年7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