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安全认证标志进口验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法〔1999〕44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UL和CSA安全认证标志是美国以及北美地区公认的安全质量认证标志,我国出口企业向有关国家购买后用于加贴其出口产品上全部复出口。1989年,总署就UL、CSA等安全认证标志海关验放问题下发了《关于UL、CSA、IWS等商检认证标志进口问题的通知》(〔1989〕署监一字第904号,见附件)。随着商检安全认证业务的发展,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下属检测中心业务覆盖范围不断增加,为增加我国出口产品市场竞争力,维护产品声誉,打击假冒标志,总署同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意见,继续执行〔1989〕署监一字第9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请各海关凭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出具的证明办理UL、CSA标志进口验放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UL、CSA、IWS等商检认证标志进口问题的通知(〔1989〕署监一字第904号)
海关总署
1999年6月16日
附件
海关总署《关于UL、CSA、IWS等商检认证标志进口问题的通知》
(1989)署监一字第904号
北京、上海、广州、九龙、大连、西安海关:
为促进我国商品的出口,国家商检局所属中国商检总公司与美国UL安全试验所、加拿大标准协会(CSA)、国际羊毛局(IWS)签署了委托认证检验协议。协议规定由中国商检总公司所属分公司的UL、CSA、IWS检验中心对有关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并加贴UL、CSA、IWS等商检认证标准。上述标志由美国UL安全试验所、加拿大标准协会(CSA)和国际羊毛局(IWS)的标签中心统一印制并向我商检总公司免费提供。鉴于认证标志本身无商业价值,进口时请凭中国商检总公司出具的证明予以免税验放。
海关总署
199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