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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59号]
    发布时间:2005-12-01 09:06:54  来源:  浏览:231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59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2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2月2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税则号列:2907.291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反倾销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邻苯二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邻苯二酚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或日本的,海关按照海关总署2005年第51号公告规定的其他欧盟公司适用的79%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美国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邻苯二酚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伪报原产国、伪造邻苯二酚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六、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2号
    附件2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05年12月1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5月31日发布第2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进口的邻苯二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5年12月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07.2910。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邻苯二酚
    英文名称:o-Dihydroxybenzene(Catechol,Pyrocatechol)
    化学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OHOH
    物理及化学特征:常温下为固态,为无色单斜晶体,有毒,能升华,可燃,暴露在空气中易氧化为棕褐色。
    主要用途:邻苯二酚是一种化学中间体,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醛等的原料之一。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一)美国公司
    1.罗地亚公司(RHODIA INC)6%
    2.其他美国公司46.81%
    (二)日本公司42.86%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5年12月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交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略)


                                                         商务部
                                                      2005年12月2日

    附件2
              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国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美国 罗地亚公司(RHODIA INC) 6%
    其他美国公司 46.81%
    日本 所有日本公司 4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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