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对外贸易管理 > 反倾销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12号]
    发布时间:2006-03-21 10:24:13  来源:  浏览:1749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5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3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税则号列:3907.9900,该税号下的增强或改性的PBT树脂除外),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反倾销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PBT树脂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或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PBT树脂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或台湾地区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或台湾地区,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关于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PBT树脂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问题,按照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伪报原产国、伪造PBT树脂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六、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5号
    附件2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06年3月21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6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6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PBT树脂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3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PBT树脂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7.9900,但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增强或改性的PBT树脂。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PBT树脂
    产品名称: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也称聚对苯二甲酸四亚甲基酯或聚丁烯对苯二甲酸酯,业界通常称之为PBT树脂。
    英文名称:Polybutylene Terephthalate Resin(简称PBT、PBTP或PTMP)
    分子式:C12H8O4n
    化学结构式:(略)
    PBT树脂是一种热塑性饱和聚酯,在常温下一般为乳白色、颗粒状固体;主要用于PBT改性、PBT抽丝、拉膜、光纤护套等领域,在增强改性后可广泛应用于汽车制造、电子电气、仪表仪器、照明用具、家电、纺织、机械工业和通讯等领域。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一)台湾地区公司
    1.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12.78%
    2.其他台湾公司17.31%
    (二)所有日本公司17.31%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6年3月22日起,进出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略)
     

                                                          商务部
                                                      2006年3月22日


    附件2
                             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国(地区)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日本 所有日本公司 17.31%
    台湾地区 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 12.78%
    其他台湾公司 17.31%

  • 标签:
  • 2006年第12号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