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26号]
发布时间/2006-05-23 11:38:07   浏览/2190次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3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5月2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税则号列:5402.4920、5402.692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反倾销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氨纶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氨纶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或美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或美国,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关于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问题,按照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五、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3号
附件2氨纶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06年5月23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6年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4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5402.4920、5402.692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5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5402.4920、5402.6920。
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氨纶(或称:聚氨基甲酸酯纤维、聚氨脂弹性纤维,或称斯潘得克斯)。
英文名称:polyurethane;或spandex;或elastane。
规格:包括各种规格的进口氨纶。
物理化学特性:氨纶是一种主要成分为聚氨基甲酸酯的、具有线性链段结构的合成弹性纤维。氨纶具有纤度细、强度高、比重小、弹性模量大等特点,并有优良的耐化学药品、耐疲劳性、耐热性、耐光老化等性能。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高级休闲服、游泳衣、运动装、针织衫、内衣裤、袜子、医用绑带等领域。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一)日本公司
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 Co.,Ltd.)13.87%;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61.00%。
(二)新加坡公司
英威达(新加坡)[INVISTA(Singapore)Fibres Pte.Ltd.]11.50%;
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61.00%。
(三)韩国公司
韩国晓星株式会社(Hyosung Corporation)0%;
韩国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 Corporation)0%;
韩国泰光产业株式会社(Taekwang Industrial Co.,Ltd.)0%;
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61.00%。
(四)台湾地区公司
台湾台塑旭弹性纤维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ASAHI SPANDEX CO.,LTD.)5.09%;
其他台湾公司(All Others)61.00%。
(五)美国公司61.00%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6年5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调查机关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略)


                                                              商务部
                                                           2006年5月24日

附件2
                      氨纶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国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地区)
日本 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 Co.,Ltd.)  13.87%
其他日本公司 61.00%
新加坡 英威达(新加坡)(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 11.50%
其他新加坡公司 61.00%
韩国 韩国晓星株式会社(Hyosung Corporation) 0%
韩国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 Corporation) 0%
韩国泰光产业株式会社(Taekwang Industrial Co.,Ltd.) 0%
其他韩国公司 61.00%
台湾地区 台湾台塑旭弹性纤维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ASAHI SPANDEX CO.,LTD) 5.09%
其他台湾公司 61.00%
美国 所有美国公司 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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