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14年第13号 废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部分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4-03-10 10:22:43   浏览/2655次   打印

 

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14年第13号 废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部分规范性文件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改革实施一年来,总体情况运行平稳,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核销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公告》(1999年1月3日发布)和《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署通〔1998〕622号),上述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