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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0号 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
    发布时间:2019-12-24 10:41:00  来源:  浏览:2177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2019年第210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20年1月1日
    【法律类别】特殊监管区域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0号

    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

    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审批工作委托各直属海关办理。

      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递交延续有效期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海关作出准予延续有效期3年的决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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