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公告第505号(发布《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1-12-24 18:13:00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1877次   打印
【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等 【发文字号】公告第505号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法律类别】农产品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林草局公告第505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制定了《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收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印发的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申请退税的进口单位,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林草局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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