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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03号(关于防止葡萄牙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31 19:13: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23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2年第103号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22年10月27日
    【法律类别】中国—欧盟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03号(关于防止葡萄牙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葡萄牙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该国家禽养殖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葡萄牙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葡萄牙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葡萄牙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葡萄牙的禽及其相关产品要严格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葡萄牙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葡萄牙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葡萄牙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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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禽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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