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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2号(关于进口尼加拉瓜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01 19:30:3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57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3年第112号
    【发布日期】2023年9月1日 【实施日期】2023年9月1日
    【法律类别】中国-中南美洲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2号(关于进口尼加拉瓜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尼加拉瓜共和国农业保护和健康研究所关于中国从尼加拉瓜进口牛肉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尼加拉瓜牛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尼加拉瓜共和国农业保护和健康研究所关于中国从尼加拉瓜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尼加拉瓜牛肉是指冷冻可食用剔骨和带骨牛肉〔牛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骨骼肌肉〕及冷冻可食用牛副产品〔冷冻牛心、冷冻牛肝、冷冻牛肾、冷冻牛脸颊肉、冷冻牛心管、冷冻牛食管、冷冻牛舌、冷冻牛筋、冷冻未炼制牛脂肪、冷冻牛软骨、冷冻牛尾、冷冻牛骨(不包括脊柱骨)〕。

      碎肉、肉糜、绞肉、下角料、机械分离肉不允许输华。必须剔除肠道(从十二指肠到直肠,包括回肠末端),胸腺、脾、扁桃体、颅骨包括脑、眼、三叉神经节,脊髓、脊柱包括背根神经节。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牛肉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应在尼加拉瓜官方监督之下,符合中国和尼加拉瓜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输华牛肉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注册,获准注册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生产的牛肉方可向中国出口。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尼加拉瓜共和国农业保护和健康研究所(以下简称尼方)确认境内没有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小反刍兽疫和牛瘟。尼加拉瓜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认可的牛海绵状脑病风险可忽略和非免疫无口蹄疫国家。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要求实施牛海绵状脑病监测、饲料禁令等措施,并建立有效的追溯体系。

      (二)用于生产输华牛肉的活牛须符合的条件。

      1.出生、饲养并屠宰于尼加拉瓜境内,具有唯一身份标识,通过官方的有效追溯系统,可追溯到屠宰牛的来源农场。

      2.来自于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布鲁氏菌病、Q热,结核病、副结核病、炭疽、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生殖道弯曲杆菌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和牛白血病,过去24个月内未发生牛无浆体病、牛巴贝斯虫病和旋毛虫病临床病例的农场。

      3.来自宰前6个月未因发生中国、尼加拉瓜动物卫生法规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的疫病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的场所。

      4.屠宰及运输前,来自宰前12个月内没有从尼加拉瓜以外的国家引进过任何偶蹄类动物、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免疫动物的农场。

      5.屠宰前至少14天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

      6.从未饲喂过反刍动物源性肉骨粉和油渣。

      7.在运往屠宰场过程中和在屠宰场里,没有接触过:其他种类动物;不符合《议定书》要求规定的牛;不满足中方注册要求生产企业生产的牛及其他动物。

      (三)加工过程要求。

      1.用于生产输华牛肉的活牛:

      (1)从未使用过双方共同或分别禁止使用的兽药和/或饲料添加剂。

      (2)在中方注册的企业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

      (3)来源于符合《议定书》规定的农场。

      (4)依照中国和尼加拉瓜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输华牛肉的牛实施宰前宰后检查,结果合格。证明所有屠宰牛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且胴体上的主要淋巴、腺体组织已去除。

      (5)所有年龄牛的肠道(从十二指肠到直肠,包括回肠末端),胸腺、脾、扁桃体、颅骨包括脑、眼、三叉神经节,脊髓、脊柱包括背根神经节等组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以安全卫生的方式有效去除,未污染输华牛肉。

      (6)未对屠宰牛使用向脑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的击昏方法,或脊髓刺死法。

      2.执行尼加拉瓜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限值不超过中国、尼加拉瓜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

      3.产品没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尼加拉瓜法律规定的要求。

      4.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流行期间,企业按照有关国际规定和标准,制定必要的肉类安全防控措施,确保肉类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未被交叉污染。

      5.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四)存放要求。

      在存放牛肉的冻库或冷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牛肉的专用区域并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每一集装箱输华牛肉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尼加拉瓜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本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尼方应提供检验检疫印章印模、兽医卫生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证书电子信息发送邮箱名称等资料给中方备案(如适用)。如发送证书电子信息应于证书签发后48小时内通过中方指定途径发送至中国海关。如有更改、变换,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通报。

      尼方应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向中方发送已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的电子信息,以便中方在进口时核查,尼方应确保电子信息准确和安全。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输华牛肉应使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尼加拉瓜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输华牛肉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用中文和英文,或中文和西班牙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和英文,或中文和西班牙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限、贮存温度等内容,加施(粘贴或印刷)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肉类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输华牛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尼加拉瓜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牛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牛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5℃。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在尼加拉瓜官方兽医监督下施加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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