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4号(关于防止利比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2 14:20:00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267次   打印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文字号:
 公告2024年第3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2日
实施日期:
 2024年03月22日
法律类别:
 中国-非洲
效力层级:
 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4年第34号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2日 【实施日期】2024年03月22日
【法律类别】中国-非洲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性】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4号(关于防止利比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3月11日,利比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瓦哈特省(AI Wahat)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疫情,涉及易感动物为绵羊和山羊。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利比亚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或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利比亚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利比亚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利比亚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