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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以下简称侵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为了规范海关拍卖侵权货物工作,增加海关执法的透明度,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情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拍卖没收的侵权货物,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
日期:2007-04-04 15:33:00   阅读:5098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侵权货物  /  侵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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