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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商贸发〔2023〕30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日期:2024-02-29 21:35:00   阅读:156次   所属:海关法库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9年01月01日【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为规范海关对保税维修业务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海关对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监管,即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
日期:2018-12-14 15:19:00   阅读:4218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海关总署  /  保税维修业务  /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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