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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出修改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
日期:2016-11-07 16:03:00 阅读:3411次 所属:海关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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