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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4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6月10日起,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安排框架内,对从香港、澳门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Outward Processing Arrangements),且获得特区政府相关证明的纺织品(以下简称OPA纺织品),出口返回港澳时免征出口关税。为做好OPA纺织品免征出口关税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免征出口关税的纺织品范围 ......
日期:2005-06-27 06:00:00   阅读:2194次   所属:海关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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