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内设的销售一部因为低报价格涉走私,请问作为一个内设部门可以作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体吗?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的犯罪行为能否以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总是的复函》(法研[2001]23号),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以该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
日期:2016-11-21 09:44:30 阅读:1218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