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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我司出口的货物,不属于2016年出口许可证目录,但海关以其中含有涉出口证成份为由,要求办证后再出口,请问这种做法有依据吗?答: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00号公告,凡列入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它成份、或仅简单加工导致商品编号改变的,须按照原海关商品编号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凡申报出口的商品成份中含有(添加或混合)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
日期:2016-07-01 10:44:02   阅读:2714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标签: 出口许可证  /  涉证成份  /  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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