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税收法纪,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防止骗税案件的继续发生,根据《国家税务局、外经贸部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国税发[1998)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对以下29户出口企业进行处罚...
日期:1999-08-27 15:37:00 阅读:1724次 所属:海关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