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申报货物共5项,其中第一、三、四、五项申报品名分别为墨水(黑色)、墨水(青色)、墨水(品色)、墨水(黄色),申报规格中均含有“4-丁内酯”,申报总价共计15276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四项墨水均含有 “1-4-丁内酯”成分,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出口货物,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违反了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经计核,上述四项墨水的价值共计人民币9.69万元。...
日期:2023-03-07 16:13:23 阅读:412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