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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8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居;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业务,便利商业银行的黄金进出口收付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按照以下规定凭相关单证对外付汇: (一)对于已持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的,商业银行应凭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和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黄金进出口凭证(银行付汇专用联),按货到汇款结算方式办......
日期:2012-05-03 00:00:00 阅读:2317次 所属:海关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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