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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如果一个走私案中的证人证言无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这是不是违反程序的规定,该份证言还能被采用吗?谢谢。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七十七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延伸阅读......
日期:2017-12-11 12:23:41   阅读:3110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标签: 走私案  /  走私犯罪  /  证人  /  询问笔录  /  权利义务告知书  /  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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