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海关律师网 > 相关推荐
沿海捎带的相关资料
1条数据
为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1〕115号),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日期:2021-11-30 09:02:00   阅读:1755次   所属:海关法库
1/1页  共1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