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海关律师网 > 相关推荐
紫檀原木的相关资料
1条数据
问:我公司进口一批紫檀原木,到港时因《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修改,被列入了禁止进口的范围,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除了退运还要罚款,请问这又不是我们的原因造成的,一定会被罚款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我们认为适用此条进行罚款的前提是你公司必须违反了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否则不能适用此条......
日期:2017-10-11 10:17:59   阅读:1684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标签: 紫檀原木  /  禁止进口  /  责令退运  /  罚款
1/1页  共1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