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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关于决定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守法自律,体现“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保障海关统一执法,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80、81、82章商品。 在上海口岸海运进口、向上海海关申报的《税则》第84、85、90章商品。 在上海口岸空运进口、向上海海关申......
日期:2016-10-29 10:25:00 阅读:5104次 所属:海关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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