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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国外通过拍卖购得的珍贵文物,要带回国捐赠给国内的收藏机构,是否要征税?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以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享受免税政策。...
日期:2016-12-28 09:50:14   阅读:2218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标签: 文物  /  捐赠  /  藏品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号 关于实施《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事宜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以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现将海关实施《国有公......
日期:2010-01-29 12:00:00   阅读:3396次   所属:海关法库
标签: 藏品  /  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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