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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该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电话0755-83679629。...
日期:2011-09-05 09:00:42   阅读:2660次   所属:海关律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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