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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豪华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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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
日期:2016-11-30 00:00:00 阅读:2270次 所属:海关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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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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