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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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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 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为进一步便利减免税申请和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了海关审核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口通关环节无需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第二联(即送海关凭以减免税联)。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
日期:2017-04-21 00:00:00 阅读:2336次 所属:海关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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